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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崂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于福建与张志秋、张丽、辛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福建,张志秋,张丽,辛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于福建,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张志秋,男,汉族,1955年2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1982年5月30日出生,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辛彬,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于福建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志秋、张丽、辛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77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1年3月4日被执行人张志秋交纳案款877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崂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于丰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