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衢柯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衢柯商初字第81号原告:吴某。被告:江某某。原告吴某与被告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建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布判决。原告吴某起诉称,2010年5月12日,被告江某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4000元,言明在同年8月20日前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被告均未归还,原告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2010年5月12日原告借款14000元给被告的事实。被告江某某在法定期间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其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基于原告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0年5月12日,被告江某某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被告均未归还,原告故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有借条为凭;借据内容真实、主体适格、合法有效,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原告借款而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依据有效证据,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不利的诉讼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某借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保全费160元,共235元,由被告江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叶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