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永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永吉县。被告张某某,男,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于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