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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江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汤冬冬、汤从根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汤冬冬;汤从根;裴某;郭某;魏某;杨某;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江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冬冬,又名汤世普,农民。200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4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汤从根,农民。2005年10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07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4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裴某,农民。2010年11月4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小名:“向阳”,农民。2010年11月4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魏某,农民。2010年11月4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农民。2010年11月4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冬冬、汤从根、裴某、郭某、魏某、杨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审理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悦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冬冬、汤从根、裴某、郭某、魏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左右至11月3日期间,被告人汤冬冬伙同汤世军(另案处理)在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欧亚达家居市场后门停车场聚集人员以“小九”方式进行赌博,并陆续安排被告人裴某、汤从根、郭某、魏某、杨某等人负责抽头、望风、维持秩序等工作,共计抽头获利约人民币40000元。其中2010年11月3日查获抽头款人民币1680元,赌资人民币3840元。被告人汤冬冬、汤从根、裴某、郭某、魏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仁武、邓文凯、邓良、赵田礼、李丕倍、金焕斌、高成果、徐建萍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收缴/追缴物品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及光盘、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被告人汤冬冬、汤从根、裴某、郭某、魏某、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冬冬、汤从根、裴某、郭某、魏某、杨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汤冬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汤从根、裴某、郭某、魏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冬冬、汤从根在前罪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汤冬冬、汤从根、裴某、郭某、魏某、杨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冬冬、汤从根、裴某、郭某、魏某、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冬冬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1年9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汤从根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1年7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1年5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郭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1年5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魏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1年5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1年5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李启明人民陪审员  鲁文丽人民陪审员  王婉琼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来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