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董太英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董太英。被执行人任文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少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4779元。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少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于易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