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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董太英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董太英。被执行人任文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少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4779元。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少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于易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