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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枣民三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元超与田可新、郑梅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超,田可新,郑梅梅,田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民三初字第81-1号原告李元超,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枣强县大营镇后金子村289号,现住该村。。被告田可新。被告郑梅梅。系田可新之妻。被告田野,系田可新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超与被告田可新、郑梅梅、田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超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两项共计995元由原告李元超承担。审判长  韩彦辉审判员  安章红人民��审员邢国敏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于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