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台临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洪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临民初字第401号原告:洪某。��告:段某。原告洪某与被告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审判员何才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前被告段某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起诉称,1993年,原、被告相互认识。2003年3月4日双方某某结婚。从2008年开始,双方时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淡漠。2009年,被告回娘家与原告分居至今。2011年1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段某答辩称:我与原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洪某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洪某某身份证、被告段某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资格;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1993年,原告洪某与被告段某相互认识。××××年××月××日双方某某结婚。从2008年开始,双方时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淡漠。2009年,被告段某回娘家与原告洪某分居至今。2011年1月24日,原告洪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段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洪某、被告段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09年年初分居生活,至今已满两年,且被告段某某在开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同意与原告洪某离婚,故原告洪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洪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段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洪某与被告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86]审判员  何才宁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