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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兴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潘林与彭治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兴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潘林,农民。委托代理人潘常宏。被告彭治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林诉被告彭治华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潘林与被告彭治华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且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因此撤回诉讼,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林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林负担。代审判员  朱回香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邓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