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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二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林智创与被告陈乐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智创,陈乐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246号原告林智创,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乐清,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智创与被告陈乐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智创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智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智创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智创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康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