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临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临民初字第53号原告:龚某,市江南街道沿岙村2-9号,身份证号码:3326211966********。委托代理人:林小雪,住临海市古城街道石林路11号,身份证号码:332621630503394。被告:金某,尤溪镇大左村,身份证号码:××。原告龚某为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起诉称:原告系再婚,与前夫在2004年生育女儿林某。前夫病亡后,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并于2008年2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为与被告长期相处,原告特地携带婚前所有的介橱一只、三门橱一只、小橱箱一双、缝纫机一台、谷桶一套、电风扇一台、彩电一台(已坏)等财产与女儿林某一起到被告家,但女儿的相关费用均由原告自己用婚前的积蓄在承担。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情粗暴,特别是歧视并殴打原告的女儿,从而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也遭被告殴打。迫不得已,原告与女儿于2010年农历1月9日离开被告家与被告分居生活。双方实无感情可言,也未生育子女。2010年4月29日,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此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2010年9月13日,原告在小溪街上又遭被告追打。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在被告处属于原告所有的介橱一只、三门橱一只、小橱箱一双、缝纫机一台、谷桶一套、电风扇一台、彩电一台(已坏)要求被告返还。被告金某答辩称:原告在前夫病亡后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属于原告所有的介橱一只、三门橱一只、小橱箱一双、缝纫机一台、谷桶一套、电风扇一台、彩电一台(已坏)现在被告处属实。2010年4月29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亦属实。2010年农历1月9日被告送原告回沿岙村前夫家里是为了工作,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之后原告再也没有回被告家。被告与村干部曾一起去过多次,但原告一直拒绝回来。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原告女儿一直较好,也在抚养林某,双方没有吵过架,也没有殴打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再婚,与前夫在2004年生育女儿林某。前夫病亡后,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并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原告携带女儿林某至被告家中,与被告共同生活。同时原告带其所有的介橱一只、三门橱一只、小橱箱一双、缝纫机一台、谷桶一套、电风扇一台、彩电一台(已坏)等物品落户被告家。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农历1月9日,原告携带女儿林某离开被告回到前夫家生活,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4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0年6月8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原告于2010年12月27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0)台临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原告龚某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又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态度坚决,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无果,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龚某现要求与被告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原告婚前所有的介橱一只、三门橱一只、小橱箱一双、缝纫机一台、谷桶一套、电风扇一台、彩电一台(已坏)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鉴于上述财产现在被告处,在原、被告离婚后,应由被告返还给原告。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龚某与被告金某离婚。二、被告金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龚某介橱一只、三门橱一只、小橱箱一双、缝纫机一台、谷桶一套、电风扇一台、彩电一台(已坏)。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周玲珠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