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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龙商初字124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叶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龙商初字124号原告周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叶某某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菊仙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