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衢龙商初字124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叶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龙商初字124号原告周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叶某某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菊仙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