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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瑞燕与叶辉、叶维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燕,叶辉,叶维山,曾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李瑞燕。被告叶辉。被告叶维山。系被告叶辉的父亲。被告曾丽。原告李瑞燕诉被告叶辉、叶维山、曾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瑞燕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瑞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瑞燕负担。审 判 长  苏灵艳人民陪审员  杨 瀚人民陪审员  卢炳成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熊天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