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江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瑞燕与叶辉、叶维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燕,叶辉,叶维山,曾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李瑞燕。被告叶辉。被告叶维山。系被告叶辉的父亲。被告曾丽。原告李瑞燕诉被告叶辉、叶维山、曾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瑞燕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瑞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瑞燕负担。审 判 长 苏灵艳人民陪审员 杨 瀚人民陪审员 卢炳成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熊天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