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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冯某甲。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被告:李某。原告冯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飞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冯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下半年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冯某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不足二月被告就独自一人去外地工作,婚后前几年被告总能春节期间来原告家居住几日,被告从不尽为人妻、为人母之责,婚生女全靠原告父母抚养。2008年5月,被告突然来原告家,称想念女儿,在家住了不足十天,便带着女儿离开了原告家。原、被告从2008年5月分居至今,已长达两年半之久,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冯某乙。被告婚后长期居住外地,于2008年5月携女离家,至今未归。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二份、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崇寿镇海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已逾两年,原、被告之间分居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婚生女冯某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故女儿冯某乙由被告李某抚养为宜。至于原告冯某甲应承担的抚养费的数额,本院结合当地农村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及原告的负担能力,酌定原告冯某甲负担女儿冯某乙的抚养费每月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冯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告冯某甲与被告李某婚生一女冯某乙由被告李某负责抚养,原告冯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至女儿冯某乙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女儿冯某乙的抚养费400元,2011年的抚养费于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以后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月1日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的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黎明审 判 员  许柏森代理审判员  谢飞娜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