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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象山新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泰山凡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新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泰山凡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81号原告:象山新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以东。法定代表人:石贵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良建,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象山县。被告:宁波泰山凡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北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昌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新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泰山凡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汽车维修款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泰山凡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新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1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原告象山新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金元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东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