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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牌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祝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牌民初字第7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楼。负责人:赵某某。被告: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祝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对原告伤残等级、伤残与事故关联性、住院时间合理性、误工时限提出鉴定申请,本案须以鉴定结论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