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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民一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吕某、梁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吕某,梁某乙,梁某丙,梁永珍,梁永芳,陈细珍,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一初字第320号原告梁某甲。委托代理人梁永珍。委托代理人梁永芳。被告吕某。被告梁某乙。法定代理人吕某,系被告梁某乙的母亲。被告吕某、梁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福武,南宁市兴宁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丙。第三人梁某丁。第三人梁某戊。第三人梁某己。第三人梁某己的委托代理人陈细珍。第三人梁永珍。第三人梁永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丙、吕某、梁某乙及第三人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梁永珍、梁永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于2011年1月2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丙、吕某、梁某乙及第三人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梁永珍、梁永芳的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收取201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黄若德人民陪审员  梁 辉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莫丽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