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启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启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240号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镇。委托代理人许龙。被告徐启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启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缪正坚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戴成余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