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乐乔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世廷与王凤伟、王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廷,王凤伟,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乔民初字第51号原告王世廷。被告王凤伟,潍坊市奎文区北苑668号。被告王鹏。系第一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廷与被告王凤伟、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帕萨特轿车一辆(鲁G×××××)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王凤伟、王鹏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陈广华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