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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陈明与段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明;段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2077号原告:陈明。委托代理人:王秋强。委托代理人:金艳芬。被告:段景胜。原告陈明为与被告段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判决。原告陈明的委托代理人王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景胜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起诉称:被告于2010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同年7月8日前还款。借款交付后,被告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段景胜归还借款3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457.15元(从2010年7月9日计算至2010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上述方法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陈明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借款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段景胜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段景胜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段景胜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0年6月24日,被告段景胜向原告陈明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内容为向原告借款30000元,承诺于2010年7月8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陈明与被告段景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段景胜至今未归还借款30000元,应依约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景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陈明借款3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457.15元(按年利率5.31%计算,自2010年7月9日计算至2010年10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上述方法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段景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