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舟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海法舟特字第14号申请人:赵某某。申请人赵某某申请宣告何某某死亡一案,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某某诉称:2010年3月17日,何某某驾驶“岱渔××05”号船出海作业,在开往岱衢洋途中沉没,经有关部门搜救无果,何某某至今已无生还可能,故请求依法宣告其死亡。经查,何某某,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官山一村,2010年3月17日驾驶“岱渔××05”号船在衢山附近海域作业时遇险,经有关部门搜救,未找到人员和船只,何某某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0月28日发出寻找何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何某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且法院公告寻找亦无果,故对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贤达代理审判员 徐嘉婧代理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