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江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陈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莫丽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