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菏开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与桑亚东、吴则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桑亚东,吴则身,周广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商初字第2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568号。负责人任之国,行长。委托代理人么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信贷部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亚东,市民。被告吴则身,农民。被告周广健,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与被告桑亚东、吴则身、周广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以被告桑亚东已经清偿了借款为由,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负担。审判长 闫 敏审判员 何利军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樊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