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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经纬氨纶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经纬氨纶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253号原告:绍兴县经纬氨纶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99991-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章金惠,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兴,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磊。被告: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2285764)。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法定代表人:栾京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经纬氨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月25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绍兴县经纬氨纶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