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苍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徐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等与林甲、林乙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林甲,林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苍保字第2号申请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被申请人林甲。被申请人林乙。申请人徐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为保证将来裁决的切实执行,于2011年1月18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甲所有的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名都3号楼2101室套房、被申请人林乙所有的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513号房屋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以220万元为限。上海仲裁委员将该申请于2011年2月9日提交我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李绍登、高彩华夫妻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606号房屋(权证号:000001**)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某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林甲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名都3号楼2101室套房(权证号:00××51)以及登记在被申请人林乙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513号一间房屋(权证号:000101**),财产保全金额以220万元为限。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上述房屋进行处分。(本查封裁定有效期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