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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三羊针纺纱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三羊针纺纱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大和,组织机构代码:71618380-X。法定代表人:徐美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先坤,男。委托代理人:陈义平,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三羊针纺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长乐村(柯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901023-5。法定代表人:杨建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新华,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三羊针纺纱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绍兴县三羊针纺纱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16元,减半收取10,858元,由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舟琳审 判 员  倪维山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