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刘英、李良权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英,李良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578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继伟,女,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何元琼,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英,女,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号。被告李良权,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白合镇道生村1组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英、李良权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傅继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