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杭商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木材超市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杭州××××置换有限公司与杭州××××木材超市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杭州××××木材超市有限公司;杭州××××木材超市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杭州××××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杭商终字第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木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某某、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小区××底层××层、二层1-8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上诉人杭州××××木材超市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置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0)杭萧商初字第3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杭州××××木材超市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木材超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0)杭萧商初字第327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蓓审 判 员 王依群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骆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