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镇经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镇经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朱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生。被告谭某,女,汉族,1976年2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