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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镇经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镇经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朱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生。被告谭某,女,汉族,1976年2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