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毅与富美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富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李毅,男,出生于1985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富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经济开发区平安富美路。法定代表人李金林,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毅与被告富美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毅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毅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书 记 员 张孝华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