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玉侠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玉侠,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曾玉侠,女,1962年9月25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46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玉侠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1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玉侠于2010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为承包费18000元,托管收益11340元、诉讼费187.5元等。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碑执字第1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海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