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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炳光与张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光,张继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张炳光。委托代理人杨凡,南宁市阳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继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炳光诉被告张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炳光于2011年1月28日以被告张继光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炳光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炳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莫丽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