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锦江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茶店村。法定代表人孙军忠,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树政,四川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波,四川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长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徐晓明,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清款项为由,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44元,减半收取5322元,由原告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傅继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