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29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岳丙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