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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29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岳丙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