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苍龙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苍龙民初字第5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赖某某。被告:吕某。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2011)温苍龙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月14日送达吕某,故(2011)温苍龙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在原告李某起诉时还未生效。据此,原告李某的起诉已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时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