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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苍龙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苍龙民初字第5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赖某某。被告:吕某。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2011)温苍龙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月14日送达吕某,故(2011)温苍龙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在原告李某起诉时还未生效。据此,原告李某的起诉已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时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