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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吕某某、吕某某为与被告章某某、杭州××××文化艺术策与章某某、杭州××××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吕某某为与被告章某某、杭州××××文化艺术策,章某某,杭州××××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108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某某、应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杭州××××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室。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原告吕某某为与被告章某某、杭州××××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炼独任审判,后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某、伊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某某诉称:2010年7月8日,原告与章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章某某200000元,借款期限为30天(自2010年7月8日至2010年8月6日)。借款期间将其房产抵押给原告。伊米某某为章某某借款事宜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同意为章某某的借款作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200000元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了章某某,章某某出具了收条一份。后章某某又分别于2010年7月22日、2010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各2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2张借条。至此,章某某共向原告借款240000元,由于约定借款期限已至,原告曾多次要求归还,但章某某总是拖延拒绝,章某某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伊米某某对上述借款作了保证,也理应承担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章某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6400元;2、伊米某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吕某某自愿将诉讼请求减少为:1、章某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40000元;2、如章某某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伊米某某对章某某在200000元借款以内承担偿还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吕某某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收条一份、借条二份,证明章某某共向原告借款240000元的事实;2、担保书一份,证明伊米某某为借款人章某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被告章某某、伊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作答辩,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吕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1、2均有吕某某、伊米某某签字或盖章,吕某某、伊米某某亦未到庭表示异议,故应予确认。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7月8日,吕某某、章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内容为:吕某某借给章某某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30天,即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0年8月6日……。章某某于当日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吕某某现金200000元整。2010年7月8日,吕某某作为出借方、章某某作为借款方、伊米某某作为担保方,签订《担保书》一份,约定:兹有出借方吕某某先生借款给章某某,由伊米某某为章某某提供借款资金担保,如借款人章某某无能力偿还,由伊米某某全额偿还,现借款共计人民币200000元整。2010年7月22日,章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章某某收到吕某某出借人民币20000元,借期7天,自2010年7月22日至2010年7月28日……。2010年8月9日,章某某又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款人今天收到吕某某出借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章某某向吕某某借款240000元,有《借款协议》、《借条》、《收条》为证,事实清楚,理应归还。伊米某某出具《担保书》承诺为章某某借款提供担保,吕某某要求如章某某不能归还借款,由伊米某某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某某借款本金240000元。二、如被告章某某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被告杭州××××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在200000元借款范围内向原告吕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6元、保全费179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章某某、杭州××××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金 炼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斯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