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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周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严伯昌与袁建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伯昌,袁建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民初字第69号原告:严伯昌,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袁建渊,男,48岁,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伯昌与被告袁建渊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伯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施维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