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周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严伯昌与袁建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伯昌,袁建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民初字第69号原告:严伯昌,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袁建渊,男,48岁,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伯昌与被告袁建渊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伯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施维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