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民二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庄信用社与谈传广、王振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庄信用社,谈传广,王振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民二初字第376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庄信用社负责人金伟,该社主任。被告谈传广。被告王振宽。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庄乡信用社(以下简称太古庄信用社)与被告谈传广、王振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金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谈传���、王振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古庄信用社诉称,被告谈传广于2007年11月20日在我社借款17000元,用于借新还旧,期限自2007年11月20日至2008年11月20日,借款利率为9.945‰,逾期后按日万分之4.973计息,并由被告王振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我社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现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到期利息2028.78元和逾期利息。被告谈传广、王振宽均未作答辩。原告就以上陈述提供的证据有被告谈传广的个人借款申请书一份、原告与二被告订立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被告谈传广的借款收据一份。本院经对上述证据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二被告未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提出异议,故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如约向被告谈传广提供了借款,被告谈传广应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但二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被告谈传广应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到期利息和逾期利息,被告王振宽应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被告谈传广偿还原告太古庄信用社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到期利息2028.78元和逾期利息(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利率按日万分之4.973计算)。被告王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谈传广负担,被告王振宽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勇审 判 员 刘小召代审判员 程万代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宁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