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595一2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翟培文与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南樊二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595一2号申请执行人翟培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4)长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4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南樊二村村民委员会已自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4)长执字第59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