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诉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惠林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