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3603-1号
裁判日期: 2011-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韩某某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韩某某;马某某;建平县××铁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3603-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甲。被告朱某某。被告韩某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马某某。被告建平县××铁矿××厂,地址辽宁省××××镇顺治沟村(原宏伟福利厂铁矿选厂院)。负责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韩某某、马某某、建平县××铁矿××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上述被告虽未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本院依职权对管辖权审查后发现,本案所涉合同关系发生于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建平县××铁矿××厂之间,被告朱某某、韩某某、马某某并非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故本案应依据合同关系确定管辖。而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合同履行地和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被告建平县××铁矿××厂住所地均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移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郭 权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若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