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米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02-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行诉尚兴云、郭宗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行。法定代理人丁剑云,米脂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渊洲、马树前,该行职工。被告尚兴云被告郭宗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行诉被告尚兴云、郭宗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行于201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行承担。审判员  冯继平二〇一一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惠振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