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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1-02-0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任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平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无业。因盗窃,于2007年11月23日被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10月6日晚,被告人任某伙同黄河(另处)至安吉县孝丰镇东山小区失主陈一平家,采用翻围墙、钻窗等手段进入室内,窃得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230元)、软壳中华香烟两条(价值1300元)及玉佩一块。2、同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任某伙同黄河至安吉孝丰镇东山小区失主林秋家,采用同样手段进入室内,窃得索尼数码相机一台(价值300元)。3、同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任某伙同黄河至本市新埭镇旧埭村闻家浜40号(原三六村)失主周雅萍家,采用同样手段进入室内,窃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500元)、三星蓝调l730数码相机一台(价值500元)、苹果a1238mp4一台(价值1643)、索尼psp2001游戏机一台(价值600元)、诺基亚5200手机一部(价值200)、美元101元(折合人民币675元)和新加坡币2元(折合人民币10元)。总价值5128余元。另查明,赃物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蓝调l730数码相机一台、苹果a1238mp4一台、索尼psp2001游戏机一台、诺基亚5200手机一部、美元101元和新加坡币2元被扣押并已发还给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资料、失主陈述、同伙的供述、辨认笔录和照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身份证明、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国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汇率表、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和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958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任某曾因盗窃被公安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任某认罪态度较好,能自愿认罪;同时大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失主,故对被告人任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12年2月27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跃华二〇一一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