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1-02-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徐廷武与毛坚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廷武,毛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650号申请执行人:徐廷武。被执行人:毛坚波。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15号徐廷武诉毛坚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毛坚波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廷武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毛坚波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廷武货款5000元,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本院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6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一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