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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裁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1-02-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路遥与马少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路遥;马少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执裁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马路遥,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少锋,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马路遥申请执行马少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分期履行,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马路遥申请执行马少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0)新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1)新执裁字第23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一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高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