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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栖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1-02-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衣晓伟与被执行人吕志勇、吕东来、烟台市晋鲁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栖霞市大伟矿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栖霞市公证处作出的(2009)栖证民字第217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衣晓伟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且已经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及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栖霞市公证处作出的(2009)栖证民字第217号公证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一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衣富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