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2-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勇翔与被告袁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翔,袁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7号原告刘勇翔(又名刘帅),男。被告袁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翔与被告袁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翔于2011年2月8日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勇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一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胡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