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齐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1-02-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冯来生与王玉香、王德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来生;王玉香;王德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绍齐民初字第82号 原告:冯来生。 委托代理人:杨国勤、朱建琴,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香。 被告:王德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来生诉被告王玉香、王德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玉香、王德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来生撤回对王玉香、王德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冯来生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宇峰 二〇一一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