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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丰汉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新荣,麻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年丰汉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河北盎然春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梅新荣被执行人麻贵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010)唐民四终字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唐民四终字820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么 进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