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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桐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董某某、辛某、与董某某、辛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董某某;辛某;蔡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桐商初字第151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桐庐县××××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董某某。被告:辛某。被告:蔡某。被告:卢某。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董某某、辛某、蔡某、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海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辛某某、蔡某、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起诉称:原告与被告董某某于2009年11月30日签订了1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董某某的申请向其提供保证借款1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7.65‰,还款方式为本金到期归还,利息按季付清。借款期限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11年11月29日止,并由辛某、蔡某某、卢某为上述借款本息作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当日向被告董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董某某未按约支付利息,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保证人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现要求被告董某某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5083元(利息自2010年6月21日起算至2011年1月4日止,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辛某、蔡某、卢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款申请审批表1份、保证借款合同1份、借款借据1张、利息清单1张、保证函1张,用以证明借贷及担保关系。被告董某某、辛某、蔡某、卢某未答辩,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董某某、蔡某某、卢某签订了1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7.65‰,还款方式为本金到期归还,利息按季付清,借款期限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11年11月29日止,并由被告蔡某、卢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有未按期支付利息等行为的,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09年11月30日,被告辛某出具了1张保证函,为被告董某某在2009年9月18日至2011年11月29日期间内向原告最高融资限额借款16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当日向被告董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被告董某某自2010年6月21日起未按约支付利息,保证人辛某、蔡某、卢某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董某某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的义务。被告辛某、蔡某、卢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董某某归还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辛某、蔡某、卢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1201元,由董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辛某某、蔡某某、卢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祥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