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朱建华与李水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华,李水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437号原告朱建华。委托代理人毛荣中。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李水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华诉被告李水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华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水友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华撤回对被告李水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朱建华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